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隆不罚字〔2025〕2号)

2025-10-24 16:30         来源: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不20252

当事人名称: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汉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MA5NDWXC3N

地址:南宁市隆安县华侨管理区乔安路11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7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污水总排放口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2025722日,我局收到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博测检〔2025〕第0628-1号),检测结果表明你公司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44mg/L,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限值(500mg/L)的8.8%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1.202571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证明: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2.2025725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处理站、废水排口位置。

3.2025822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证明: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5725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三)影像证据:

202571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照片4张。

证明: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废水排放情况和第三方公司现场取样情况。

(四)检测报告:

2025719日,隆安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总排放口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于2025722《检测报告》(博测检〔2025〕第0628-1号),提供单位: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废水的污染物因子浓度及超标情况

(五)书证:

1.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5725 日,提供单位: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翠结。

证明:该公司具备相关主体资格。

2.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法人李汉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5725 日,提供单位: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翠结。

证明:法人李汉陵居民身份信息。

3.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产15000吨深加工速冻水果制品项目环评批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5725 日,提供单位: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翠结。

证明:该公司已经办理环评手续。

4.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产15000吨深加工速冻水果制品项目验收材料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5725 日,提供单位: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翠结。

证明:该公司水果制品项目已经完成验收。

5.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5725 日,提供单位: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翠结。

证明:该公司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和达到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6.企业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725 日,提供人: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翠结。

证明:李翠结是该公司委托的代理人。

7.李翠结身份说明和身份证。提取时间:2025725 日,提供人: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翠结。

证明:证明李翠结在该公司的职务、身份信息。

8.《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隆责改字〔20259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725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于2025725日下达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负责人李翠结签收了该决定书。

9.《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整改情况的汇报》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730日,提供人: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翠结。

证明: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废水超标原因分析及于2025726日已完成整改,自行监测结果达标。

10.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污水系统运行记录表(部分)。提取时间:2025811日,提供人: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翠结。

证明: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完成整改,污水系统正常运行。

11.企业委托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5820日,提供人: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翠结。

证明: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202588日委托广西中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2025820日出具结果,证明排放的废水达标。

12.华侨管理区污水处理厂废水在线监测情况,提取时间:2025811日,提供人: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华侨管理区污水处理厂在2025719日至30日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外排超标废水进入华侨管理区污水处理厂未造成危害后果。

13.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725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14.执法人员潘文龙、谭润文、罗寒梅、覃庆敏执法证复印件4份。

证明:执法人员潘文龙、谭润文、罗寒梅、覃庆敏都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15.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7月份污水处理台账。

证明:广西和谊食品有限公司日废水排放量小于500吨。

16.2025719日采样记录表。

证明: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

17.采样人员黄初明、韦栋才上岗证复印件2份。

证明:监测人员黄初明、韦栋才具有合法的采样资格。

18. 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1份。

证明: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5101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罚告20252)告知你公司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1014日签收了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鉴于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六)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且在现场检查指出后的次日完成整改的。的规定公司的违法行为满足上述条款不予处罚的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保管理                                                                         

切实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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