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隆不罚字〔2025〕1号)

2025-09-26 17:10         来源: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不20251

当事人名称: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游建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735178256W

地址:南宁市隆安县雁江镇龙庄村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20256162025829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616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问题线索对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20241122日取得编号为91450123735178256W001V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包括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生产台账,无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运行和巡检台账记录,双碱法脱硫除尘设施加石灰、加片碱记录只有2025年记录,无2024年及以前的记录。2025616日前生产记录和环保设施(脱硫塔)有运行记录,但记录内容不完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进行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1.2025616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

证明: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生产及有关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情况。

2.2025627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该建材厂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

证明: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已整改完成,已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完善相关台账

3.202582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该建材厂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

证明: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已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完善相关台账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572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对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负责人陈信暖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台账记录等情况。

(三)影像证据:

2025627日、202582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4张。

证明: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有运行记录台账,但台账记录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台账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游建立、负责人陈信暖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72日,提供单位: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

证明: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工商注册信息、法人游建立及负责人陈信暖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72日,提供单位: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

证明:现场负责人陈信暖受法人游建立委托配合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案件调查。

3.排污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节选)1份。提取时间:202572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环保验收文件(隆环验字〔201028号)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隆环建字〔201131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72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已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5.原始生产台账和设施运行记录表1份(节选):包括环保设施、装备、维护记录表(节选)复印件1份,脱硫塔运行记录表(节选)复印件1份,脱硫塔加药记录表(节选)复印件1份,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生产设施运行情况记录表(节选)复印件1份,除尘日常检测记录表(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627日,提供单位: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

证明: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有运行记录台账,但台账记录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台账

6.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72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对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

7.整改完成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72日,提供单位: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

证明: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台账记录整改。

8.整改后脱硫塔运行记录表(2025616日起)复印件1份,生产运行记录表1份、各生产设施运行情况记录表(包括挤砖机、破碎机、筛分机、搅拌机运行情况)1份。提取时间:202572日,提供单位: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

证明:隆安县新雁江建材厂已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台账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许再旭、黎志都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厂进行行政处罚。

三、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591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罚告20251)告知你厂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于2025918日签收了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鉴于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满足上述条款不予处罚的情形,我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保管理                                                                         

切实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工作,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你厂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6日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桂公网安备450123020000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30001

桂ICP备11001999号

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广西互联网违法和有害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