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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环隆罚字〔2025〕9号
当事人姓名:方荣国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隆安县**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隆安县悠然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通过管道和电泵将养殖场废水暂存池内的污水抽排到猪场西北面约90米处的天然溶洞内。经检测,外排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3项指标浓度分别为:928mg/L、298mg/L、720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标准》(GB 18596- 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的1.32倍、2.73倍、2.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1.2025年7月1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隆安县悠然养殖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证明:方荣国利用溶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采样人员对外排污水进行采样的事实。
2.2025年7月1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隆安县悠然养殖场制作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方荣国利用溶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以及现场管道、设施分布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
1.2025年7月1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隆安县悠然养殖场实际负责人方荣国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方荣国向溶洞排放污水的事实,养殖场实际负责人身份信息等情况。
2.2025年7月1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隆安县悠然养殖场登记的经营者方荣斌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本案登记主体虽是隆安县悠然养殖场,登记的经营者是方荣斌,但是养殖场的实际投资者、经营者、受益者均是方荣国,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为方荣国。
(三)影像证据:
影像证据:2025年7月1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隆安县悠然养殖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0张、视频证据1份。
证明:方荣国向溶洞排放养殖污水的事实,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的事实。
(四)检测报告:
2025年7月19日,采样人员对隆安县悠然养殖场外排污水进行采样、登记,送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2025年7月25日出具《检测报告》(荣环检字〔2025〕1496号)复印件1份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
证明:方荣国外排污水相关污染物的浓度情况,将检测结果送达当事人的情况。
(五)书证:
1.《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隆责改字〔2025〕10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25日下达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场负责人方荣国签收了该决定书。
2.《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1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对隆安县悠然养殖场外排污水进行现场采样。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9日,提供人:隆安县悠然养殖场负责人方荣国。
证明:隆安县悠然养殖场具备相关主体资格。
4.方荣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9日,提供人:方荣国。
证明:隆安县悠然养殖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9日,提供人:隆安县悠然养殖场负责人方荣国。
证明:隆安县悠然养殖场项目备案情况。
6.《隆安县悠然养殖场关于环保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2日,提供人:隆安县悠然养殖场负责人方荣国。
证明:隆安县悠然养殖场整改情况。
7.《检测报告》(旭森检测(监)字〔2025〕第250906号)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9日,提供人:隆安县悠然养殖场负责人方荣国。
证明:隆安县悠然养殖场整改完成情况。
8.《协议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人:隆安县悠然养殖场负责人方荣国。
证明:隆安县悠然养殖场的投资人及实际负责人为方荣国。
9.《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9日,提供人:隆安县悠然养殖场。
证明:方荣国受委托接受调查的事实。
10.方荣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9日,提供人:方荣国。
证明:方荣斌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
11.转账记录手机截图复印件6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2日,提供人:方荣国。
证明:该养殖场以隆安县悠然养殖场名义对外经营,但方荣国向该养殖场工人支付工资的事实,方荣斌收到货款后向方荣国转账的事实均证明该养殖场实际经营人及受益人均为方荣国,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为方荣国。
12.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隆安县悠然养殖场(方荣国)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明:我局4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14.采样证复印件1份。
证明:采样人员具有采样资格。
15.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证明: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5〕9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于2025年10月15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5〕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142450元整(壹拾肆万贰仟肆佰伍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宁市国库。即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即日起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或名称)、缴款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人电话发送至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lahbj@126.com。由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以邮件形式回复,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注:请用手机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阅读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按操作提示完成缴款),咨询电话:0771-6530902。你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领取缴款收据,并持缴款收据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综合股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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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方荣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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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利用溶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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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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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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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的情况,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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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违法事实:整体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其中2种方式,取值3 2.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1000%以下,取值2 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取值3 4.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 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 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取值1 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部分消除,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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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肆佰伍拾元整(¥142450元) |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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