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隆罚字〔2025〕8号)

2025-09-19 11:45         来源: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8

当事人姓名: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陆泽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0123MA5NJ8C41P

地址:南宁市隆安县乔建镇儒浩村第8队潭那

养殖专业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6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儒浩养殖基地现场检查时发现,养殖基地建设有5座猪舍,养殖基地南面粪污收集沉淀池的养殖废水从一个排口流出,经过你合作社儒浩养殖基地西南面30米沟渠及香蕉地,汇集到香蕉地南面的天然低洼处形成一个废水坑塘(面积约900平方米),还有一部分溢流到旁边的桉树林、南瓜地。  

2025617日,我局委托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合作社儒浩养殖基地外排养殖废水即低洼处坑塘废水(1#点位)和合作社西南面30米沟渠废水(2#点位)进行了采样监测。2025627日,我局收到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BA06120)。对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8596-2001)(表5)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标准,你合作社外排污水各项污染物指标及超标倍数如下表:

1#点位监测情况表

监测项目

执行标准(mg/L)

监测结果mg/L)

超标倍数

化学需氧量

400

852

1.13倍

氨氮

80

488

5.10倍

五日生化需氧量

150

428

1.85倍

悬浮物

200

53

不超标

粪大肠菌群/100ml

1000

2200

1.20倍

2#点位监测情况表

监测项目

执行标准(mg/L)

监测结果(mg/L)

超标倍数

化学需氧量

400

1170

1.9

氨氮

80

47.2

不超标

五日生化需氧量

150

582

2.88

悬浮物

200

672

2.36

粪大肠菌群/100ml

1000

920

不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025617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儒浩养殖基地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2025617日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儒浩养殖基地建设布局及处理后养殖粪污处理情况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

1.2025618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对榜山合作社现场负责人陆晓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榜山合作社儒浩养殖基地粪污处理情况及养殖废水农灌外排情况,养殖基地养殖粪污处理的责任认定为榜山合作社。

2.2025620日对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陆泽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榜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股东变更情况,养殖基地养殖粪污处理的责任认定为榜山合作社。

3.2025623日对租用合作社养殖场开展养殖活动的利源公司隆安分公司负责人农作荣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榜山合作社和利源公司的场地租赁情况,养殖基地养殖粪污处理的责任认定为榜山合作社。

4.2025627日对(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陆宏禧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股东、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变更后的榜山合作社认可承担养殖基地养殖粪污处理的责任,认可《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BA06120)监测结果,对监测结果无异议。

(三)影像证据:

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儒浩养殖基地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2张。制作时间:2025617日(7张)、2025624日(5张),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儒浩养殖基地,2025617日时基地建设全景,养殖废水农灌外排情况,第三方监测人员现场采集外排养殖废水水样情况,及当天整改情况;2025624日,现场复核该合作社整改情况,其已停止使用南面粪污收集沉淀池,采取砌砖截流处理,该合作社已将排放滞留在香蕉地的养殖废水抽回沉淀池处理,现场没有发现养殖粪污外溢的情况,香蕉地内滞留养殖废水的区域经查看,地下土层呈黄色,未见异常。

(四)监测报告:

2025617日,隆安生态环境委托的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对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儒浩养殖基地)外排养殖废水采样监测,于2025627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BA06120),提供单位: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榜山合作社(儒浩养殖基地)外排养殖废水的污染物因子浓度及超标情况

(五)书证:

1.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原/现)复印件2份、(陆泽杰、陆宏禧、陆晓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618日,2025620日,提供单位: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证明:榜山合作社工商注册信息及(原/现)法人身份信息、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2.广西南宁武鸣利源科技养殖有限公司隆安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623日,提供单位:广西南宁武鸣利源科技养殖有限公司隆安分公司。

证明:广西南宁武鸣利源科技养殖有限公司隆安分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及法人身份信息、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623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3450123MA5NJ8C41P001Z,其需要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618日,提供单位: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证明: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网上备案情况。

5.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2份,提取时间:2025620日、2025627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当事人陆泽杰、陆宏禧确认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情况。

6.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 20 12 05 3291)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627日,提供单位: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许可经营范围包含环境保护监测等项目,具备污水检测资质。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627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单位mg/L):化学需氧量400、五日生化需氧量150、悬浮物200、氨氮80粪大肠菌群1000(个/100ml)。

8.《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关于变更负责人的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620日,提供单位: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证明: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变更负责人、股东的情况。

9.《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关于变更负责人的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620日,提供单位: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证明: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变更负责人、股东的情况。

10.《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1套,提取时间:2025620日,提供单位: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证明: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榜山养殖场用地已备案。

11.《猪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618日,提供单位: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

证明:广西南宁武鸣利源科技养殖有限公司隆安分公司与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关于租用儒浩养殖基地开展生猪养殖协议情况。

12.《养殖粪污委托处理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623日,提供单位:广西南宁武鸣利源科技养殖有限公司隆安分公司。

证明:广西南宁武鸣利源科技养殖有限公司隆安分公司租用的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儒浩养殖基地开展生猪养殖过程中,养殖粪污处理责任为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我局2名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2025911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告20258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2025911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告2025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合作社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宁市国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即日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或名称)、缴款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人电话发送至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电子邮箱lahbj@126.com。由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以邮件形式回复,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注:请用手机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阅读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按操作提示完成缴款),咨询电话:0771-6530902你合作社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财务领取缴款收据,并持款收据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综合股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你合作社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南宁市生态环境

        202591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当事人

隆安县榜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裁量公式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0.6+B)}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的情况,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20%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

裁量取值

个性:

1. 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1000%以下,取值2

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取值3

3.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 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 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取值1

4.超标因子:2个以上5个以下,取值2

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裁量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桂公网安备450123020000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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