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隆罚字〔2025〕7号)

2025-09-17 16:20         来源: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7

当事人姓名:隆安福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

经营者:罗增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3MAA7TJ2K8M

地址:南宁市隆安县乔建镇龙弟村新龙屯

养殖基地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627日至2025810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基地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6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隆安县乔建镇龙弟村新龙屯的隆安福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现场检查时发现,养殖基地建设有2栋猪舍,从20245月建设完成后开展生猪养殖活动,20252月底生猪存栏超过2500头,2025627日检查时生猪存栏量为4010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存栏量超过2500头生猪的养殖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养殖基地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就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025627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隆安福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2025627日,隆安福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建设布局、生猪养殖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周边环境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573日、20258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该基地从20245月建设完成后,开展生猪养殖活动,20252月底生猪存栏超过2500头,经营者罗增福承认其没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没有取得环评手续,证实其养殖基地在20252月底到627日(现场检查时)时生猪存栏量为4010头,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不够完善。

(三)影像证据:

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隆安福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8张。制作时间:2025627日(4张)、2025630日(2张)、202577日(2张),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2025627日隆安福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建设全景、污染防治设施情况;2025630日和77日,现场复核该养殖基地整改情况。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73日,提供单位:隆安福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

证明:隆安福德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工商注册信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2.隆安福德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73日,提供单位:隆安福德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

证明:隆安福德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在网上备案的养殖规模为:每年养殖肉猪2批,每批2000头,年出栏优质品种肉猪4000头。

3.《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573日,提供单位:隆安福德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

证明:经营人罗增福能够提供的隆安福德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存栏生猪证明,共4份,计2920头。

4.《乔建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关于隆安福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存栏量证明》1份、广西畜牧兽医智慧监管服务平台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75日,提供单位:乔建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证明:隆安福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2025222日到627日(现场检查时),生猪存栏量为4010头。

5.《隆安福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养殖项目超规模养殖(建设)投资费用清单》1份,提取时间:202589日,提供单位:隆安福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

证明:隆安福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超规模养殖项目总投资额为154.6万元。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73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当事人开展的生猪养殖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属于畜牧业,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应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7.隆安县乔建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出具的《存栏证明》,提取时间:202589日,提供单位:隆安福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

证明:隆安福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整改完成后生猪存栏量为1头,隆安县乔建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将依法依规对其存栏生猪规模进行管控。

8.《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73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当事人罗增福开展生猪养殖活动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

9.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573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当事人罗增福确认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我局2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202598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养殖基地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基地202599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告2025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养殖基地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17202元整(壹万柒仟贰佰零贰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养殖基地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宁市国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即日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或名称)、缴款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人电话发送至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电子邮箱lahbj@126.com。由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以邮件形式回复,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注:请用手机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阅读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按操作提示完成缴款),咨询电话:0771-6530902你养殖基地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财务领取缴款收据,并持款收据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综合股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你养殖基地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基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南宁市生态环境

        20259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当事人

隆安福德生态农业乔建养殖基地

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裁量公式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0.6+B)}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裁量取值

个性:

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未建成取值4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取值1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取值2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取值4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取值-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裁量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零贰元整¥17202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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