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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环隆罚字〔2025〕6号
当事人姓名: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MA5PYN082M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大滕村大滕屯32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2日至2025年6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处理后的沼液通过管道输送至场区西北、西南侧2片无防渗坑塘内。其中,场区西北侧连片无防渗坑塘面积约为4200平方米、西南侧无防渗连片坑塘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2片无防渗坑塘内贮存有约3500吨养殖废水。经采样检测,你公司贮存在无防渗坑塘内的养殖废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8596-2001)(表5)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3个无防渗坑塘内废水样品的氨氮浓度均超标10倍以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025年5月8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基地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2025年5月8日,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布局、生猪养殖及处理后沼液排污情况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5月16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对李建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建雄,在其养殖场区内西南侧、西北侧开挖无防渗连片坑塘,从2025年4月25日至5月5日,将约3500立方米的养殖废水,通过管道排放并贮存在无防渗坑塘内。
(三)影像证据:
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23张。制作时间:2025年5月8日(6张)、2025年5月16日(9张)、2025年6月17日(8张),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基地,2025年5月8日基地建设全景,西北侧、西南侧连片无防渗坑塘贮存养殖废水情况,执法人员现场采集无防渗坑塘内水样情况;2025年5月16日,现场复核该公司整改情况;2025年6月17日,现场复核该公司整改情况。
(四)监测报告:
2025年5月8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基地3个无防渗坑塘进行了采样、封样和拍照存证。受隆安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BA05033)。
证明: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基地排放到无防渗坑塘养殖废水的污染物因子浓度及超标情况。
(五)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及法人身份信息。
2.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基地位置图,提取时间:2025年5月8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违法地点不在水源保护区内。
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450123MA5PYN082M001W,其需要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1年5月编制)节选复印件1份、南宁市审批局《关于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审环建〔2021〕81号)、《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开展验收时间:2021年7月29日)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8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证明: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基地2021年取得了环评手续,设计生产规模:常年存栏量5000头、年出栏量10000头商品猪,建设情况及项目粪污治理工程流程。
5.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当事人李建雄确认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情况。
6.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 20 12 05 3291)、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3人)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5日,提供单位: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许可经营范围包含环境保护监测等项目,具备污水检测资质;广西高标检测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白凤兰、滕秀艺、黄柳兰具备检验检测资质。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单位mg/L):化学需氧量400、悬浮物200、氨氮80。
8.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2人具有合法的“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相关项目采样资格证。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2人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将约3500吨养殖废水违法排放至连片无防渗坑塘内,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实施者是法定代表人李建雄。无防渗坑塘内3个废水样品经监测共有3个污染因子超标,分别是CODcr浓度超标17.6倍、8.4倍、12.9倍;悬浮物浓度超标2.7倍、2.5倍、2.6倍;氨氮浓度超标25.8倍、13.9倍、21.8倍;pH值57.9、8.1、8.0。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5〕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228760元整(贰拾贰万捌仟柒佰陆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宁市国库。即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即日起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或名称)、缴款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人电话发送至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lahbj@126.com。由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以邮件形式回复,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注:请用手机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阅读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按操作提示完成缴款),咨询电话:0771-6530902。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领取缴款收据,并持缴款收据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综合股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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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南宁市闽桂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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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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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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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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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的情况,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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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排污超标状况:超标1000%以上(pH<3或pH>12),取值5 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取值3 3.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 20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 1万吨以下(工业污水处理厂),取值1 4.违法事实: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其中1种方式,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部分消除,取值-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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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柒佰陆拾元整(¥228760元) |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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