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开 > 环境保护领域 > 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结果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环隆罚字〔2025〕5号
当事人姓名: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19961325XF
地址:广西隆安县古潭乡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2日至2025年6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开展旧尾矿库闭库过程中,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封场工作,擅自用泥土将旧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池填平,导致渗滤液收集池丧失收集渗滤液的功能,旧尾矿库渗滤液从被填平的收集池顶部溢出并流入下游的冲沟,最终汇集在距离渗滤液收集池下游约120米处的事故应急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1.2025年4月12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原件1份。
证明: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旧尾矿库进行封场,用泥土将旧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池填平,导致渗滤液收集池丧失收集功能的事实。
2.2025年4月12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旧尾矿库渗滤液流向及现场主要设施分布情况。
3.2025年6月5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证明: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二)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何理清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旧尾矿库进行封场,用泥土将旧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池填平,导致渗滤液收集池丧失收集功能的事实。
(三)影像证据:
1.2025年4月12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2张。
证明: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旧尾矿库进行封场,用泥土将旧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池填平,旧尾矿库渗滤液从被填平的收集池顶部溢出并流入下游的冲沟。
2.2025年6月5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3张。
证明: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整改情况。
(四)书证:
1.《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隆责改字〔2025〕3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5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15日下达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何理清签收了该文书。
2.《违法行为改正报告》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0日,提供单位: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情况。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人: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何理清。
证明: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相关主体资格。
4.黄体、何理清、徐伟国、柳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人:黄体、何理清、徐伟国、柳杰。
证明:黄体、何理清、徐伟国、柳杰的身份信息。
5.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单位: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6.《尾矿库闭库施工合同》节选复印件1份(2页),提取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人: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何理清。
证明: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8日与施工单位签订尾矿库闭库施工合同。
7.《旧尾矿库闭库初步设计》节选复印件1份(3页)、节选复印件1份(2页),提取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人: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何理清。
证明: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闭库初步设计对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的使用提出相关要求。
8.《开工申请、开工令》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人: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何理清。
证明: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开工,对旧尾矿库开展闭库施工。
9.《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旧尾矿库闭库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人: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何理清。
证明: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旧尾矿库闭库项目于2025年1月20日完成施工。
10.《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旧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人: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何理清。
证明: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旧尾矿库闭库项目于2025年4月25日通过专家组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1.执法人员潘文龙、谭润文、邓湘、罗寒梅、许再旭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9.7 封场后渗滤液处理系统、废水排放监测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直到连续2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5〕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208274元整(贰拾万捌仟贰佰柒拾肆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宁市国库。即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即日起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或名称)、缴款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人电话发送至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lahbj@126.com。由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以邮件形式回复,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注:请用手机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阅读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按操作提示完成缴款),咨询电话:0771-6530902。你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领取缴款收据,并持缴款收据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综合股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
当事人 |
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 |
|
违法行为 |
涉嫌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封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
|
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的情况,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执行。 |
|
裁量取值 |
个性: 1.违法事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封场但不规范,取值1 2.贮存设施规模:50万m3以上,取值5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取值-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
裁量结果 |
拟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贰佰柒拾肆元整(¥208274元) |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桂公网安备450123020000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