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隆罚字〔2025〕2号)

2025-07-14 15:05         来源: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

当事人姓名马龙兴

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16

住址:隆安县************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2025513202566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5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隆安县古潭乡原育英水泥厂内的机制砂加工点检查时,发现你新建机制砂生产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1.2025513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证明: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2.2025516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目建设的设备、相对位置、范围。

3.202566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证明: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5513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三)影像证据:

2025421日至51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8张。

证明: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加工生产、生产产品情况。

(四)书证:

1.《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隆责改字〔20254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515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于2025515日下达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负责人马龙兴签收了该决定书。

2.马龙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513日,提供人:机制砂加工点现场负责人马龙兴。

证明:机制砂加工点现场负责人马龙兴的身份信息。

3.《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及相关附件,提取时间:202556日,提供人:马龙兴。

证明: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项目总投资金额为22.8万元。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5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项目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非金属矿采选业中“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矿区修复治理工程”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5.《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关于环保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65日,提供人:机制砂加工点现场负责人马龙兴。

证明: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整改情况。

6.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515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马龙兴机制砂加工点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7.执法人员潘文龙、谭润文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潘文龙、谭润文都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202571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告2025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202574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告2025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2383元整(贰仟叁佰捌拾叁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宁市国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即日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或名称)、缴款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人电话发送至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电子邮箱lahbj@126.com。由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以邮件形式回复,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注:请用手机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阅读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按操作提示完成缴款),咨询电话:0771-6530902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财务领取缴款收据,并持款收据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综合股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南宁市生态环境

        202571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当事人

马龙兴

违法行为

涉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裁量公式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0.6+B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裁量取值

个性:

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取值3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取值1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2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取值-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自然人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取值0

裁量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叁元整(¥2383元整)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桂公网安备450123020000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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