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隆罚字〔2025〕1号)

2025-04-18 17:25         来源: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隆罚字〔20251

当事人姓名:卢进春

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15

住址:隆安县**********************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1119日至202522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1119日,你通过雇佣车牌号为桂AAH018的散装水泥罐车(改装成污水运输罐车)将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原广西恒泰润扬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生产污水,运至那桐镇浪湾村兰台屯广西桂鸵鸟科技有限公司隆安养殖基地内,通过罐车底部直径为200mm的闸阀外接直径200mm的绿色塑胶软管,将污水排放至那桐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后污水排放渠道内,最终流入右江。

我局委托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桂AAH018的改装散装水泥罐车内、罐车尾部溢流在路面水坑内的污水进行了取样,水样呈黑色不透明状态伴有异味。2024122日,我局收到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荣环检字〔2024〕第1614号)。你将污水排放到那桐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后污水排放渠道,最终汇入右江,右江水功能区为类水体,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1.1“排入GB3838 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所排放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环函〔199828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即为总磷。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你外排污水各项污染物指标及超标倍数如下表:

监测项目

CODcr

NH3-N

悬浮物

pH(无量纲)

总磷

动植

物油

执行标准

mg/L

监测结果(mg/L

100

34000

15

377

70

1160

6-9

5.5

0.5

79.6

10

57.7

超标倍数

339

24.1

15.6

超标

158.2

4.8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1.20241119日我局在那桐镇浪湾村兰台屯制作的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明:你在那桐镇浪湾村兰台屯向那桐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后污水排放沟渠内排放污水及我局委托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污水取样等情况。

2.2024111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你排放污水的地点及污水取样点位。

(二)调查询问笔录:

1.20241120日我局对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负责人高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污水产生及委托你处理污水等相关情况。

2.2024125日我局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运输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污水去向及排放在那桐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后污水排放沟渠内污水量等情况。

3.2024125日我局对你雇佣的运输污水车辆司机陆建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排放在那桐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后污水排放沟渠内污水量及实施污水排放人员。

4.2024126日我局对你雇佣的临时工潘国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雇佣潘国海协助运输污水车辆司机在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装运生产污水情况。

(三)影像证据:

现场照片证据原件7份及污水取样视频证据2份,制作时间:20241119日、20241211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20241119日,你利用车牌号为桂AAH018改装散装水泥罐车运输倾倒污水现场情况及污水取样情况;20241211日,执法人员检查你位于浪湾村兰台屯有机肥加工点的情况。

(四)监测报告:

20241119日,我局委托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桂AAH018的散装水泥罐车内、罐车旁溢流在路面水坑内的污水进行了取样,我局于2024122日收到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荣环检字〔2024〕第1614号)。

证明:你排放污水的污染物因子浓度及超标情况。

(五)书证:

1.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曾永亮、负责人高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120日,提供人:高勇。

证明: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法人及负责人身份信息。

2.20249月、10月、11月污水出库明细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25日,提供人:高勇。

证明:20249-11月期间,你从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运出的污水的重量。

3.污水处理协议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120日,提供人:高勇。

证明: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与你于2024913日签订的委托处理污水事项的具体内容。

4.卢进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121日,提供人:卢进春。

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5.司机陆建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122日,提供人:陆建辉。

证明:陆建辉的身份信息。

6.临时工潘国海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122日,提供人:卢进春。

证明:潘国海的身份信息。

7.车牌号为桂AAH018、桂AAJ29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122日,提供人:陆建辉。

证明:运输污水的车牌号为桂AAH018、桂AAJ295的车辆信息。

8.《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生物柴油6万吨、植物沥青0.54万吨、甘油、其他合成油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环审〔201583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1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排放污水执行标准。

9.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122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情况。

10.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22日,提供单位: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20241119日,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雇佣的运输车辆内污水及排放过程中溢流至地面形成的水洼内污水取样现场情况的记录。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环境保护检验检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122日,提供单位: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具备污水检测资质;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陈信洪、李伟敏具备检验检测资质。

12.《检测报告》(荣环检字〔2024〕第1614号)送达回证1份。

证明:我局告知你污水检测结果,你签收了检测报告。

13.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关于污水处理设施暂时停运及停运期间污水处理有关情况的请示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120日,提供人:高勇。

证明: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向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请示暂时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及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期间污水委托第三方处理的有关情况。

14.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关于污水处理设施暂时停运及停运期间污水处理有关情况的请示的复函,提取时间:2024112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同意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依法依规综合利用生产污水。

15.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2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外排污水执行标准及污水处理要求。

16.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1120日,提供单位: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租用广西恒泰润扬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及设备等情况。

17.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1120日,提供单位: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

证明:高勇受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法人委托接受案件调查。

18.污水过磅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25日,提供人:卢进春。

证明:你从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运出的污水总量。

19.废水技改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22日,提供单位: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锦锋油脂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污水处理站技改协议。

20.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22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指标即为总磷。

21.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412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确认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情况。

22.南宁市水功能区划图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2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右江水功能区为类水体。

  1.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王昱强、黎志都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4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202547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549日,你向我局提交《关于降低处罚金额的申请》,作出以下陈述:一是你本人无固定职业,收入不稳定,拟处罚金额超出你个人缴纳罚款能力;二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你承诺积极配合后续生态损害赔偿调查及后续赔偿的支付。希望我局考虑你的个人情况,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规定,适当降低处罚金额。

在计算处罚金额时,已考虑你为自然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由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的集体讨论未充分考虑到当前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等宏观形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情况,没有给予你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以内执行。2025418日经集体讨论决定,鉴于你为无固定职业收入不稳定的农民,且承诺积极配合后续的生态损害赔偿调查及赔偿金支付,同意在拟处罚款金额164350元的基础上,下浮15%执行。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隆罚告字〔20251号)及送达回证、《关于降低处罚金额的申请》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139697.5元(壹拾叁万玖仟陆佰玖拾柒元伍角)。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宁市国库。即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即日起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或名称)、缴款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人电话发送至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lahbj@126.com。由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以邮件形式回复,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注:请用手机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阅读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按操作提示完成缴款),咨询电话:0771-6530902。你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领取缴款收据,并持缴款收据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综合股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418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当事人

卢进春

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裁量公式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0.6+B)}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根据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等宏观形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情况,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5%

裁量取值

个性:

1.排污超标状况:超标339倍(pH5.5),取值5

2.超标因子:6个,取值5

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取值3

4.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类水体,取值2

5.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取值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自然人,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裁量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陆佰玖拾柒元伍角(¥139697.5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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