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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隆罚字〔2024〕5号
当事人名称: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利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72767046XX
地址:隆安县那桐镇(原隆安县氮肥厂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9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7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308020136C)显示,你公司2024年7月17日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总氮折算排放浓度为46.4mg/L,超过《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直接排放总氮的排放限值(35mg/L),超标32.6%。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一)2024年7月17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明:监督性监测时,你公司生产状态及现场负责人参与监测取样的情况。
(二)2024年8月22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明:调查时你公司的生产、排污情况及调取废水自动监控数据的情况。
(三)2024年9月25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9月25日的生产及排污等情况。
(四)2024年7月17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2024年7月17日监督性监测取样位置,废水排放走向等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4年8月22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对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吴春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7月17日超标排放废水、生产、排污等情况。
三、影像证据:
2024年7月17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3张。
证明:2024年7月17日,监督性监测取样及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参与取样过程等情况。
四、监测报告:
2024年7月24日,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308020136C)及送达回证、现场情况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
证明:你公司7月17日生产负荷、排水量及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等情况。
五、书证: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赖利针、现场负责人吴春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法人赖利针及现场负责人吴春华身份信息。
(二)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吴春华受法人赖利针委托配合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案件调查。
(三)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摘自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证明:你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及外排废水执行标准等情况。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隆责改字〔2024〕12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3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
(五)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报表(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31日)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摘自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废水排放情况。
(六)废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月报表(2024年8月、9月)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3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摘自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证明:你公司2024年8月、9月无废水排放。
(七)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总氮超标整改情况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完成问题整改情况。
(八)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检测人员的上岗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检测资质,检测人员赵日聪、黄国诚具有相应的检测数据能力。
(九)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王昱强、黎志都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隆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4年11月26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隆罚告〔2024〕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陆佰伍拾元整(¥134650元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第八条规定,考虑到当前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集体审议,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5.7%执行,下浮后的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裁量结果见附件。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宁市国库,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或名称)、缴款信息(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人电话发送至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lahbj@126.com。由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以邮件形式回复,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5天内完成缴款(注:请用手机微信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阅读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须知”,按操作提示完成缴款),咨询电话:0771-6530902。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领取缴款收据,并持缴款收据到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二楼综合股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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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广西南宁市丰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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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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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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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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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集体审议,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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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取值 |
个性: 1.水日排放量: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取值5 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取值3 3.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Ⅱ类水体,取值2 4.排污超标状况:直接排放总氮超标32.6%,取值1 5.超标因子:1个,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取值-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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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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