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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05 16:25     来源: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钦州保税港区工商局、机场分局: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现就做好我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经营者变更的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要向申请人明确告知两种方式的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和法律风险,尊重其自主选择,提供多样化服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按照原有方式办理。

二、严格执行文书材料规范

为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修订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同步更新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广西2022年版)》《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广西2022年版)》。

各级登记机关要按照调整更新后的文书材料规范和办理方式要求,及时修改纸质申请书和电子化登记业务系统,更新相关告知材料,确保规范、准确、快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对变更前后的经营者进行实名验证。

三、做好与相关行政许可、税务部门的业务衔接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需要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小餐饮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行政许可业务的,要简化流程,及时受理、审批,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相关行政许可提供便利。

按照《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结清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与广西税务局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在未实现数据共享前,各级登记机关可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解决注销登记提交清税证明办事堵点的通知》(桂工商办函〔2018181),通过网址http://http8096--172--26--130--71.zipv6.dsjfzj.nanning.gov.cn/succezbi/meta/TOPAVENUE/analyses/QSZMMXCX查询清税证明或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

四、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

调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方式,是《条例》聚焦难点、痛点问题,回应个体工商户诉求的有效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提高个体工商户政策知晓度,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一线窗口人员业务培训,了解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文书材料要求和操作方式,准确指导个体工商户选择适当的形式申请办理。

五、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的实施情况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对集中批量申请变更经营者、短时间内多次变更经营者、同一自然人受让多个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等异常情况,要加强分析研判,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发现变更经营者涉嫌虚假登记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调查处置,或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文件传达至同级负有市场主体登记职能的部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联系人:刘泽霖,电话:0771-5531253

附件: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

4.相关许可事项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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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变更材料规范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如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应的许可事项变更提交材料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