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隆安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6年07月01日
标  题: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那桐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文字号:隆政字〔2026〕1号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2日
是否有效:有效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那桐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26-07-02 08:49      

那桐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实施需征收那桐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并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隆府规〔20243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界线范围见项目规划蓝线图附件)。

二、房屋征收部门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隆安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

四、征收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隆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隆府规〔202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隆安县那桐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5-061)地块储备蓝线图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67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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