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推动隆安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隆安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提请隆安县人民政府审核,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起至5月27日止,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员如有修改意见,请于5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laxzjj2019@qq.com。
附件:隆安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5月13日
隆安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0〕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在我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我县建筑业发展扶持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依照企业申请并通过审定的实际扶持金额给予建筑业发展扶持。
第四条 本办法共设“企业入驻”“企业增产增收”“企业提升资质”“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建筑业科技创新”等5项扶持资金。以上扶持项目每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具体扶持内容如下:
(一)激励企业入驻
积极引进外地大型建筑企业,对迁入并在我县注册的县外建筑业企业给予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50万元扶持,贰级施工总承包企业20万元扶持,叁级施工总承包企业5万元扶持,扶持分3年兑现。企业自总部迁入我县之日起,按我县建筑业企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政策。
(二)激励企业增产增收
1.已纳入统计在库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本县注册建筑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2亿元、1亿元、0.5亿元的我县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我县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当年营业收入达0.2亿元以上并纳入我县统计库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往年已在本县注册,当年新纳入我县统计库的建筑企业,按本条款予以奖励)
同一年度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三)激励企业提升资质
本县注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50万元的扶持,对获得晋升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10万元的扶持。
(四)鼓励企业开拓县外市场
对在县外开拓市场承接工程项目,上年度完成对外工程项目产值达0.3亿元以上的企业,另奖励1万元;完成对外工程项目达0.5亿元以上企业,另奖励3万元;完成对外工程项目达0.8亿元以上的企业,另奖励5万元;完成对外工程项目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另奖励8万元(同一年度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5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南宁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2.获得自治区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自治区级QC奖)奖励3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2万元。
3.获得自治区或市级优质工程奖、自治区或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工地的,分别给予项目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获得本县优质工程、本县施工安全生产标准示范项目的,奖励企业3万元。一项工程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奖。
第六条 加强人才培育
鼓励建筑企业引进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育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鼓励施工企业与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开展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大力培育自有工人队伍。建筑产业工人符合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第七条 优化招投标制度
1.鼓励隆安县建筑企业与县外建筑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参与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含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等),鼓励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之一:
(1)1+1+N模式,第一个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第二个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且在隆安县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公司,N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施工企业或注册地在隆安县的建筑企业。
(2)1+N模式,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N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且在隆安县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施工企业或者注册地在隆安县的建筑企业。
2.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优先将项目直接发包给本地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有本地建筑企业参与的联合体,可在招商、土地出让、销售等阶段协商有关促进事宜。
3.对于60万以下限额项目,鼓励业主优先选择本县优良施工企业,让本县施工企业更多地投入隆安建设中,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强化信用管理
1.逐步建立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的信用考评机制,将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各类建筑企业诚信档案纳入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县级和各领域互联互通,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合机制。
2.加强信用评价应用,实行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直接运用到我县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400万元以下依法无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含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不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企业信用评价得分,鼓励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的评定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住建局商交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企业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向县住建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县住建局初审后,送县相关评审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再由县住建局整理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定。由县住建局向县财政申请扶持资金并兑现到相应企业。逾期不对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承接工程项目时应遵循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应依法办理工程建设各项手续。施工单位要不断加强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确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在位履职。建筑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一般级以上和安全死亡事故,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列入失信名单,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3年内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县住建局解释。自 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