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现行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要求,近日,隆安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隆安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隆府规〔2023〕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农村居民建房的积极性不断高涨,但农村违法建房现象却频繁发生,只有高度重视农村建房规划与用地管控,从源头管控好,才能解决农村违法建房问题,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为解决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过渡期,农村发展、农房建设面临缺乏管控依据的现实问题,结合我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隆安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意见建议征求及采纳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各部门认真研究并反馈了意见,经协商沟通后采纳了相关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个章节,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责任分工、用地管控、规划设计、许可内容等,主要包括总则,责任分工,农房选址和用地管控,农房设计和施工管控,报建、审批和验收,法律责任,附则,具体如下:
(一)总则。阐述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过渡期,为解决农村发展、农房建设面临缺乏管控依据的现实问题,制定《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隆安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重建住宅,所建房屋必须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同时,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设风貌。
(二)责任分工。从压实工作责任方面提出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各司其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负责本辖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监督巡查工作,负责对村庄规划区内农村建房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负责农村房屋新建、重建的四至验线、标高、出挑、立面要求及面积控制;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验收;负责对建房户开展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负责做好农村房屋建设的档案管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村民办理农房建设审批手续及审查报建材料,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组两会”等自治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有关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村庄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指导乡镇充分利用村闲置存量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审查及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荐农村住房施工图样,免费提供建房户选用,把控建筑立面、形态和色彩;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方的行业管理,及施工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负责农房建设与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对建房户及享受建房面积的家庭成员进行资格认定,制定分户条件及个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
(三)选址和用地管控。明确了农房建设的选址、面积、复耕要求和申请条件。
选址:一是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铁路、河道等保持安全距离;二是农村村民建房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禁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天然林地、公益林地范围内建设农房,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向县自然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面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层数在4层以内。
复耕:农村村民确需易地建造住宅的,经批准后,签订《宅基地拆除复耕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原宅基地上附着物拆除清理,完成复耕。
各乡镇应当严格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居住地或确有建房必要。
2.申请人属于成家立业后合理分户,分户手续办理完善后。
3.因国家相关建设需要占农民土地,致使其需要重新建房的。
4.因自然灾害(洪水、泥石流等)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四)农房设计和施工管控。明确了农房建设遵循原则,符合有关规划要求,规定了建筑容积率和改扩建的条件。农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安全、适用、美观、经济等原则,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建房。鼓励各地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尊重意愿、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妥善安置搬迁居民。
农房建设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层数),有立面建设要求的严格按按立面建设要求建设,提升乡村风貌。
(五) 报建、审批和验收。规定了农房建设申请、审核审批、建房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内容。明确了农房建设申请必须的书面材料及乡村规划许可内容。申请人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口簿、房屋建设图集、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需占用农用地时)等必需材料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审批过程中,严格管理,规范收费不得向申请人收取除规定工本费外的其他费用。对已建成的农宅,应以尊重历史为原则,对农村违法未批先用宅基地在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进行登记发证。房屋竣工后,农户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验收申请。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需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核查农户建房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内容、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建设住房,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六)附则。本办法实施时,对未尽事宜,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的技术规范的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新形成的问题不适合本办法。
(解读作者:陈春华)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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