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栋13层
1317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超纳
2018年7月4日,那桐镇人民政府向隆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资金政策专责小组反馈:下邓村兰吴屯精准扶贫示范点道路工程施工单位涉嫌工程转包问题,该工程摇号中标方为广西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代表任钟福在两次签到表中单位均写“广西惠农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经调查,广西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包事实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广西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第(四)条款: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广西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禁止参加隆安县内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安县人民政府或隆安县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