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隆安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试行)》。该制度旨在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我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与规范依据。以下是该制度起草情况的详细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县出现多起因擅自炼山跑火引发的森林火灾。其主要原因包括群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淡薄、开设防火隔离带宽度不足、林区野外用火管控不到位等。在强化野外用火管控的同时,为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在森林防火期内进行林区野外生产性野外用火,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垦荒造林、工程建设施工、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下的野外用火客观需求,我们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明确野外用火条件,规范用火审批,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以及2025年自治区总林长1号令《关于全面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令》等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进一步加强我县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规范用火审批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主席令第39号)
2.《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5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任务暂行规定》(桂森防字〔2019〕8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4号)
6.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修订)(南府办〔2020〕16号)
7.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知》(桂森防办字〔2023〕45号)
8.《关于全面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令》(2025年自治区总林长1号令)
三、工作目标
严格管控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此制度中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时段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治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五、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六、《隆安县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试行)》主要内容
(一)办理流程。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用火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火目的、地点、面积、时间、防范措施、负责人等情况。提交申请后,由县林业局与用火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职能机构派出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查验,涉及保护区、国有林区范围,由县林业局与用火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职能机构协同保护区、国有林区管理单位共同派出有关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现场查验,经现场查验符合用火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用火许可证。
(二)野外用火所需提交的材料。
1.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委托书。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指挥员、看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用火地块范围图。
8.林地权属证明。
9.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
10.已落实的灭火装备相片。
(三)用火条件。明确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用火的区域和时间要求。
(四)用火监管。明确取得用火许可后的用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用火监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
(五)用火报备。明确获批准后由用火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监管员要提前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71-6512765)和县林业局(电话:0771-6522690)报备,并告知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
(六)法律责任。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追究相关用火单位或个人责任。如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因玩忽职守导致森林火灾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隆安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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