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经济工作决策部署,激发隆安县商贸业发展活力,推动商贸主体规模壮大,实现全县商贸业经济稳健增长,围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提速发展制定本措施。
二、支持对象
在隆安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资金安排
由县本级财政资金承担,用于对2025年开展活动成效显著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奖补。
四、奖励标准
(一)批发业
1.全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速分档奖励:增速达10%(含)、15%(含)及20%(含)及以上,每季度分别奖2万、3万及4万元。
上年同期无基数且单季度销售额增量分档奖励:增量达3000 万元(含)以上,每季度分别奖3万元。
2025年一季度负增长,按跌幅收窄比例分档奖励:上半年较一季度、下半年较上半年跌幅收窄20%(含 20%)、30%(30%)及 40%(40%)以上,分别奖2万、3万、4万元。
2.全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按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速分档奖励,增速达20%(含)、25%(含)及30%(含)及以上,分别奖0.1万、0.15万及0.2万元。
以上措施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个体户),设置差异化奖励标准,阶梯式奖励鼓励企业持续增长,挖掘潜力。对一季度负增长但后续季度跌幅收窄的企业,按收窄幅度给予补偿性奖励,体现政策对市场波动的适应性。
(二)零售业
1.全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按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速分档奖励:增速达 10%(含)、15%(含)及 20%(含)及以上,一次性分别奖2万、3万及4万元。
上年同期无基数且单季度销售额增量分档奖励:增量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每季度分别奖 3 万元。
2.全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按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速分档奖励,增速高于20%(含)、25%(含)及30%(含)及以上,每季度分别奖0.1万、0.15万及0.2万元。
以上措施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个体户),设置差异化奖励标准,阶梯式奖励鼓励企业持续增长,挖掘潜力。
(三)住宿业、餐饮业
1.全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按季度营业额同比增速分档奖励:增速高于10%(含)、15%(含)及20%(含)及以上,每季度分别奖2万、3万及4万元。
上年同期无基数按季度销售额增量分档奖励:增量达80万元(含)以上、160万元(含)以上、240万元(含)、320万元以上,每季度分别奖2万元。
2.2025年一季度负增长,按跌幅收窄比例分档奖励:上半年较一季度、下半年较上半年跌幅收窄 20%(含 20%)、30%(30%)及 40%(40%)以上,分别奖2万3万、4万元。
全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下:按季度营业额同比增速分档奖励,增速高于20%(含)、25%(含)及 30%(含),分别奖0.1万、0.15万及0.2万元。
以上措施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个体户),设置差异化奖励标准,阶梯式奖励鼓励企业持续增长,挖掘潜力。对一季度负增长但后续季度跌幅收窄的企业,按收窄幅度给予补偿性奖励,体现政策对市场波动的适应性。
五、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并兑现资金。
六、其他事项
(一)批发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凭相关证明材料自行到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申请。同一企业(个体工商户)满足多个奖励标准,按就高原则申请,不重复享受。
(二)批发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零售业年销售额500 万元以下,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申请,由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拨付资金,乡镇政府、华侨管理区负责兑现。
(三)奖补币种为人民币,涉税支出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承担。
(四)申报企业(个体工商户)需依法纳税,申报年度内无重大安全、质量、环保违法及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五)对统计数据或提供材料弄虚作假骗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取消政策享受资格,追缴已发奖励,纳入征信系统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本政策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 2025年12月31日。
隆安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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