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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隆安县违法排放畜禽养殖粪污有奖举报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2026-07-08 09:05         来源: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为做好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我县信访问题整改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生活环境,扩大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范围,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偷排、直排、随意倾倒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强大震慑力,结合实际,隆安生态环境局代人民政府草拟了《隆安县违法排放畜禽养殖粪污有奖举报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http://gkzqyjpt.sf.nanning.gov.cn/po/f/index2-ce6a720bfb544c038d65e40ffda43e8b),在线提出意见、建议。

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1ahbj@126.com;

3.信件(以邮戳日期为准)向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反映,邮寄地址: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文塔路91号,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邮编:5327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隆安县违法排放畜禽养殖粪污有奖举报制度征求意见”字样。联系电话:0771-6529674。

单位反馈意见需盖公章,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815日。

附件:隆安县违法排放畜禽养殖粪污有奖举报制度 (公开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         

              202678日           


附件

隆安县违法排放畜禽养殖粪污有奖举报制度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更有效地处置违法排放畜禽养殖粪污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持续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结合隆安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内容及范围

举报对象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执行)

(一)畜禽养殖企业(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直接将畜禽粪污排放至周边环境的(包括但不限于农田、河流、溶洞、沟渠、渗坑等);

(二)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并排放粪污的;

(三)畜禽粪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的;

(四)以任何形式将粪污排放或渗透到江、河、干渠、暗河、枯井等水源的;

(五)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二、举报流程及信息采集

(一)发现违法排放畜禽养殖粪污的举报。可通过举报电话向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隆安县农业农村局、所辖乡镇(管理区)举报,如实提供相关有奖举报佐证资料信息,由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隆安县农业农村局、所辖乡镇(管理区)安排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核实,采集现场视频或图片和举报人信息等。

(二)信息采集

举报人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

1.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的佐证资料信息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排放方式、污染现状和举报对象名称等详细信息

2)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现场照片或视频录像等

2.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本人银行账号及复印件。

举报人提供的以上信息均须全面、准确,信息不全或信息不准确将不予受理。

三、奖励标准及兑现方式

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制度的举报范围及影响等级的由负责有奖举报受理的部门一次性给予举报人300-3000/次奖励。

根据处罚处理决定,将影响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一)一级,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违法行为,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一百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犯污染环境罪的;

(二)二级,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违法行为,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上(含本数)一百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

(三)三级,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违法行为,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万元以上(含本数)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

(四)四级,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违法行为,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含本数)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

(五)五级,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违法行为,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含本数)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或者未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对符合本制度的举报范围及影响等级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

影响等级一级:举报奖励人民币3000

影响等级二级:举报奖励人民币2000

影响等级三级:举报奖励人民币1000

影响等级四级:举报奖励人民币500

影响等级五级:举报奖励人民币300

经检查,符合领奖条件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或其他指定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领取方式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举报人领取奖励后,应当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奖励原则

(一)向本文件中公布的举报电话举报才能获得奖励。

(二)举报的行为发生在隆安县范围内,且内容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所掌握。

(三)举报人为非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实行首报奖励制度,同一举报线索,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五、举报电话

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0771-6529674

隆安县农业农村局:0771-6522219

城厢镇0771-6522287

南圩镇0771-6532632

那桐镇0771-6673902

雁江镇0771-6570016

乔建镇0771-6612066

丁当镇0771-6692832

古潭乡0771-6620001

都结乡0771-6560010

布泉乡0771-6580022

屏山乡0771-6650025

华侨管理区0771-6673802

六、其他事项

(一)对恶意举报或弄虚作假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受奖励资格,并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收回的奖励资金按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举报受理部门要对举报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透露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止。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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