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隆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6年3月11日前将意见发送至邮箱:laxhwz1370@163.com。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请加盖公章扫描,同时注明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联系部门:隆安县环境卫生服务站
地址: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396号
邮编:532799
附件:1.《隆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求意见稿)》
2.《隆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7日
隆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隆安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居民和非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动物尸体,以及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内部及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费用。
第三条 在隆安县城建成区域范围内,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税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和城厢镇人民政府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
县环境卫生服务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根据垃圾收运处置成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制定或调整。
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制定或调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建立有利于促进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稳步推动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根据收费对象不同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非居民由收费主体直接上门征收;居民主要采用随水征收方式,由收费主体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居民按照现有水费缴费方式同时缴纳垃圾处理费。
对不适用随水征收的居民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实行按户方式征收,由收费主体直接征收。具体如下:
(一)自备水源的居民由收费主体上门直接征收。
(二)自行运送生活垃圾到大型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设施处理的,由县环境卫生服务站按生活垃圾进场量收取。
(三)其他不适用随水征收的情形。
第八条 收费主体委托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代收手续费从其实际代收缴的垃圾处理费中(税后)按比例返还。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手续费为2%。
垃圾处理费应按月或按季缴纳。代收单位应足额上缴实际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同时应当将当月(季)实际征收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情况反馈至收费主体。
鼓励创新收费方式,拓展缴费途径,方便居民和非居民缴费。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居民或非居民,凭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可减免垃圾处理费,有效期一年。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定期对上年度减免情况进行复核清理,对不符合减免、调整条件的,按标准征收。
(一)隆安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收垃圾处理费。
(二)福利院、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长者饭堂站点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连续二个月及以上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户·月)的居民户免收此期间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主体核算管理,实行专户征收的垃圾处理费按规定存入县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定期上报和监督检查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统一佩戴收费主体监制的收费证上岗,统一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文件和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居民和非居民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存在漏缴、欠缴、逃缴等情形的,由收费主体发出《催缴通知书》督促限期缴费。逾期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不按时足额上缴垃圾处理费或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的,由收费主体按有关规定依法向代收单位追缴。
第十四条 县环境卫生、价格、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及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收费资格或未经委托擅自收取垃圾处理费和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以及截留、挪用、挤占垃圾处理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隆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与管理,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无害化运行,提升城镇人居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起草了《隆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继出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明确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谁产生、谁付费、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我县亟需制定配套办法,确保上级政策落地执行。
(二)规范收费管理需要。当前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存在范围、标准、方式不够统一,征管流程不够完善,资金使用监管需进一步强化等问题,亟需以规范性文件明确权责、规范流程。
(三)提升垃圾治理效能。通过完善收费机制,强化资金保障,引导群众参与垃圾分类与减量,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升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南府规〔2025〕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定义。适用于县城建成区,界定生活垃圾及处理费范围,排除工业固废、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绿化垃圾等,区分清扫保洁与收运处置费用。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筹监管,县环境卫生服务站为收费主体,发改、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税务、民政及城厢镇协同配合。
(三)明确收费原则与机制。实行政府定价,建立分类减量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行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
(四)明确征收方式。居民主要随水费代收,自备水源、不适用随水征收及自行送运的按户/按量直接征收;规范委托代收与手续费标准。
(五)明确减免政策。对低保家庭、优抚对象免收,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极低用水量住户免收,实行年度审核。
(六)明确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七)明确监督与法律责任。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公示;对欠缴、违规减免、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处理,强化信用监管与部门监督检查。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征收范围。聚焦县城建成区,符合我县当前城镇管理实际,后续可根据发展适时调整。
(二)关于征收方式。以随水征收为主、直接征收为辅,降低征管成本、提高收缴率,方便群众缴费。
(三)关于减免政策。严格对标上级规定,兼顾困难群体保障,体现公平性与民生温度。
(四)关于信用管理。将违规信息推送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约束,提升缴费自觉性。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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