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住房困难,是指在本县城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住房困难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受保障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将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权或者货币补贴。具体流程包括审核通过后进入轮候库,待房源分配时参与选房或摇号,最终签订租赁合同并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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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 1.0元/月·㎡,按住房面积收取。
二、城镇低收入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 0.8元/月·㎡(以县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为准)。
三、电梯费20元/月·户,物业费、水电费按约定由承租者自行缴费。
四、对特殊困难群体,由责任单位提出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可酌情减免租金。
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一)户籍在本县县城范围内,并且在本县县城范围内居住;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
(三)无自有汽车。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在获得实物配租前,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货币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户籍在本县县城范围内,并且在本县县城范围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县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三)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住房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在本县县城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县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二)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单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一)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二)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三)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住房所有权转移行为,并且已经转移的住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通过自建、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者在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转移上述用房的;
(五)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又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并且已经受理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申请人或者受保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或者取消其受保障资格: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四)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六)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线下办理:街道办事处、社区、政务服务中心; 线上办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桂住保”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