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2日 |
| 标 题: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隆政办函〔2023〕9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2日 |
| 是否有效:有效 | |
隆政办函〔2023〕94号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特困人员
照料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20号)精神,为确保我县全失能和半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县城乡特困人员生活照料护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标准
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7元,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标准
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8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94元,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2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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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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