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财政局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11-04 15:20         来源:隆安县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制定了《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隆安县财政局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日


附件:

           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上级有关要求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自治区、南宁市下发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年度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审核各乡镇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年度计划任务等数据。督促和指导各乡镇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适时对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上报任务进行核查并进行清算:对实际开竣工数明显低于当年上报计划任务数的乡镇,可根据情况予以通报;对于发现存在虚报任务等弄虚作假情形的,按程序移交县纪委并上报上级部门。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上级级财政部门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乡镇。

危改项目由农户自建的,资金拨付到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后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按要求按时发放完毕。

危改项目由施工方代建的,资金拨付到施工方,由相关乡镇根据危改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足额支付给施工方。

    第八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参照直达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本县资金分配方案,于规定时限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分配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的,需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上级部门分解下达的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财政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六条县财政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县财政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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