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县级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安县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28日
隆安县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1〕50号),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补贴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稻谷,保障重点。明确稻谷补贴同特定作物稻谷挂钩,与其他涉农补贴相区别,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稻谷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切实稳定我县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加强引导,调整结构。补贴资金使用要有利于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三)县级统筹,乡镇主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确保补贴政策的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切实让稻谷生产者得益。
(四)整合资金,提高效率。年内中央财政下达的相关粮食补贴资金,统一整合用于稻谷生产补贴,实行年内统一申报、核验、测算标准、发放,减轻基层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来源和用途
中央财政下达的2021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支持双季稻补贴)等,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1.支持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对交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给予售粮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以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对参与粮食收购的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收购补贴(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补贴)。
2.实施稻谷生产补贴。对稻谷生产者按种植面积给予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2021年在我县主产稻谷的乡镇。
(2)补贴对象:在我县主产稻谷的乡镇内,从事稻谷生产并按《售粮计划单》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一般种粮农户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2.粮食收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我县辖区内。
(2)补贴对象:县发改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上报并开展2021年度普通早籼稻收购工作的粮食收购企业。
3.稻谷生产补贴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1)补贴范围:在全县区域内实施。
(2)补贴对象:在全县内水稻生产者均为补贴对象,包括水稻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普通农户,具体条件为:在隆安县区域内种植水稻,早稻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和中稻、晚稻种植对象均列入申报范围,由乡镇逐一通知到户、到人;以自愿申报为原则,早稻申报时间在2021年8月5日前,中稻、晚稻申报时间在2021年9月10日前,并如实填报补贴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具体证明材料如下:
①普通农户:提交2021年水稻种植面积申报表,经村(居)委会审核意见及盖章证明。
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提交2021年水稻种植面积申报表和提供耕地租赁合同,经村(居)委会审核意见及盖章证明。
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成员(工商登记在册的、有工商局盖章)清单及成员的耕地(水田)及种植水稻面积、合作社租赁耕地的合同、农资采购凭证和社员分配档案。成员中存在租赁耕地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和村(居)委会审核意见及盖章证明。
④农业企业:营业执照、租赁耕地的合同、农资采购凭证、雇佣工人工资发放凭证。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旱改水的稻田通过县自然资源局验收确认为水田,并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
(三)稻谷生产补贴面积依据
以生产者土地承包证(土地确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村(居)委开具证明或种植面积核验报告(包括种植大户核验面积申请书,乡镇、村核验小组调查走访、实地测量面积报告、按产量测量面积等)为依据。
生产者按早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早稻的)、中稻、晚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晚稻)、双季稻(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不含再生稻,下同)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
(四)补贴标准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总额和标准
(1)售粮补贴资金总额。2021年自治区下达我县补贴资金总额92万元(详见附件2)。
(2)售粮补贴标准。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普通籼稻每公斤补贴0.24元;优质稻(含专用稻)每公斤补贴0.4元。
2.粮食收购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按实际收购转储数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后核拨给粮食收购企业。
3.稻谷生产补贴标准。采用统一补贴标准方式。全县统一每亩补贴标准,按照以下方法测算补贴标准和计算生产者补贴面积。
(1)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公式:每亩补贴标准=(自治区下达补贴资金总额+上年结余资金)÷(全县核实的一季早稻面积+中稻面积+一季晚稻面积+种植双季稻20亩及以上稻田面积×2×1.5)。
(2)计算生产者补贴面积方法:种植单季稻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种植双季稻的(20亩及以上),按双季稻面积(复种)的1.5倍计算补贴面积。
(3)根据自治区下达资金总额、各乡镇确定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每亩补贴金额,每亩补贴控制在300元以内。
(五)目标任务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目标任务。2021年粮食收购总量为3500吨,其中普通籼稻3000吨(含普通中晚籼稻),优质稻500吨(含专用稻)。
2.稻谷生产有关补贴目标任务。通过稻谷生产补贴,积极引导和鼓励生产者发展水稻生产,确保水稻面积不减少。同时引导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广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稻田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粪污还田、稻田综合种养等技术和模式。
(六)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售粮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拨到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按收购计划下拨到相关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兑付给稻谷生产者。
2.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根据收购验收实绩拨付给相关收购企业。
3.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由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转金融机构,再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划拨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补贴资金应通过转账方式兑付,原则上不允许现金兑付。
三、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按时核拨兑付补贴资金,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县发改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做好稻谷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及种植成本调查工作,提出粮食收购计划,指导和检查粮食收购工作和计划的落实。负责审核上报粮食收购企业名单,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工作,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根据《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单》收购稻谷生产者当年生产的粮食。粮食收购企业负责填制《售粮计划单》和开展粮食收购工作,并对所收购入库的粮食质量负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粮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并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收购企业提供辖区内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清单等相关信息资料。对于稻谷生产相关补贴,农业农村局的职责主要是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工作,并向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
县农发行负责做好县粮食收购企业的普通稻贷款工作,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负责发动辖区内的稻谷生产者积极售粮,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居)委会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村(居)委会将粮食收购计划安排到稻谷生产者,督促所辖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向稻谷生产者支付补贴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是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财政所、农业水利站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加强稻谷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补贴工作台帐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严明申报纪律。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对稻谷生产补贴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申请资格,进行全县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补资金。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补贴资格。
严禁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等到县外和区外收购采购粮食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肃处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稻谷生产者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清册是否齐全,补贴面积认定是否规范、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坚决制止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对在补贴发放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稻谷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2.2021年粮食收购计划及稻谷补贴资金安排表
附件1
稻谷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一、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一)粮食收购的品种、质量、收购价格和收购时间
1.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籼稻(含普通中晚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粮食的入库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要求。
2.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2.54元/公斤,普通中晚籼稻2.56元/公斤,优质早籼稻(含专用稻)2.72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08元/公斤。鉴于各地种植的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少数品质特优的品种,在顺价销售的原则下,收购价格可适当上浮;对个别品质较差的品种,收购价格可以适当下浮,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适应优质稻市场价格变化,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商广粮发公司在上述情况及幅度内调整优质稻收购价格,相关收购企业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备案。
3.收购时间。普通籼稻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优质稻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
1.根据全县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自治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有关乡镇(具体计划见附表2),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分解到村(社区)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2.乡镇人民政府在分解安排计划时要注意区分属于一般种粮农户还是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他们的计划按以下方式分别安排:
对一般种粮农户计划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社区)种粮情况分解到村,再由村(居)委会根据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于夏粮入库前将计划安排到户,安排到户的粮食数量一般每户原则上应在500公斤以上。由村(居)委会负责安排的一般种粮农户的计划,经在村(居)委会和相关村屯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造册(一式四份),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后,乡镇人民政府自留一份、送收购企业、财政所、村(居)委会各一份。
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安排。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自己的种粮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申报时须提供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村(居)委会出具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证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等材料。对于跨乡镇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在一个乡镇申报售粮计划,也可以在所种植的乡镇分开申报,但必须在所种植的乡镇分开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安排计划,计划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盖章(一式三份)并经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代表签字(或盖章)认可后,乡镇人民政府自留一份,送收购企业和财政所各一份。
3.乡镇人民政府在分解安排计划时要加强与村(居)委会的沟通联系,特别是在安排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计划时,不能出现重复分配的现象。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计划应分配给实际种植的生产者,同一种植土地只能分配一次,不得重复。
4.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的计划底册标明的情况填制《售粮计划单》,加盖公章后由村(居)委会发放给相关种粮农户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5.各有关乡镇必须在夏粮入库前将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计划不能超过下达的计划,如因个别原因确无法完成收购计划的,由县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收购计划的完成。
(三)粮食收购的流程
1.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由县发改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指定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作为我县2021年唯一收购企业。
2.粮食收购企业要及时与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签订《粮食委托收购合同》。
3.粮食收购企业要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本企业收购计划、收购价格、收购进度及收购意向调整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粮食委托收购合同》规定的区域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没有《售粮计划单》的,不得作为粮食计划收购。严禁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等到县外和区外收购采购粮食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肃处理。
4.受托交售粮食计划的,必须要有稻谷生产者在其本人的《售粮计划单》上注明其自愿委托销售粮食的品种和数量,并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5.考虑到稻谷生产者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可在不突破本企业收购计划的前提下,与其他稻谷生产者少送部分进行调剂予以收购,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最多不超过10%。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粮食收购要以稻谷生产者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其卖粮,鼓励稻谷生产者履约售粮。
(四)补贴资金兑现方式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稻谷生产者的售粮补贴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厅下拨到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按收购计划下拨到相关乡镇财政所,再由财政所直接兑付给稻谷生产者,具体办法:由收购企业根据粮食收购情况将稻谷生产者(含委托销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以及姓名、银行存折账号等,于稻谷生产者售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自收到底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通”兑付给售粮稻谷生产者。没有“一折通”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其售粮补贴资金可通过其开户银行账户兑现。
2.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收购普通籼稻计划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再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各地收购进度预拨给相关收购企业,最后根据粮食收购验收实绩,经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后据实核拨。
(五)收购粮食的粮权及其他
1.粮权及用途。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转为自治区储备收购的粮食,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转储验收。普通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优质稻(含专用稻)全部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由广粮发公司统一承储并负责包干轮换。收购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若我县需要使用收购的粮食作为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可向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收购的粮食。
2.收购粮食的调拨。各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配合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做好粮食调拨工作。
3.卫生指标超标粮食的处置。对卫生指标超标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费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稻谷生产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各乡镇要按照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乡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程序进行。
(一)时间要求。8月10日前完成稻谷生产者(早稻)的补贴面积进行登记、核查、公示、汇总、上报;9月底前完成稻谷生产者(中稻、晚稻)的补贴面积进行登记、核查、公示、汇总、上报。8月20日前完成县级对稻谷生产者(早稻)的补贴面积审核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县级对稻谷生产者(中稻、晚稻)的补贴面积审核工作,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12月10日前完成批复和公告。12月底前完成发放补贴资金。
(二)政策宣传发动。各乡镇8月30日前完成政策宣传发动。各乡镇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要认真落实发动生产者申报工作,避免发生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三)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申报主体向村(居)委提出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四)乡级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应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进行审核后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五)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六)县级联合审核。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科技局(粮食和储备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2村,每个村随机抽5—20个农户进行核验。此外,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20亩(含)以上,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所涉乡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
(七)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级有关部门审核结束后,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科技局(粮食和储备局)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八)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本级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局、发改科技局(粮食和储备局)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九)发放补贴资金。各乡镇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由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转到金融机构,再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并将基础数据及实施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附件2
2021年粮食收购计划及稻谷补贴资金
安排表
|
乡 镇 |
订单数量计(吨) |
普通早籼稻谷(吨) |
优质稻谷(含专用稻,普通中、晚籼稻)(吨) |
补贴资金 (万元) |
|
城厢镇 |
400 |
400 |
0 |
9.60 |
|
南圩镇 |
900 |
900 |
0 |
21.60 |
|
那桐镇 |
200 |
200 |
0 |
4.80 |
|
雁江镇 |
1200 |
1200 |
0 |
28.80 |
|
丁当镇 |
300 |
300 |
0 |
7.20 |
|
乔建镇 |
500 |
0 |
500 |
20.00 |
|
合 计 |
3500 |
3000 |
500 |
92.0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隆安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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