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市场化服务促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运行,更好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3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为加强全市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就业服务给予适当补助,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服务目标。通过补助激励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或备案同意的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等,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扩大服务覆盖面,提升服务机构运转效能,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市场化服务促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运行,更好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实现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形成“政府主导+基层落实+市场运营+社会参与”长效机制,促进首府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二条 资金来源。《细则》所称服务机构的服务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以及市、县(市、区)、开发区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鼓励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和安排其他资金,支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建设。
第三条 资金用途。用于支持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就业公共服务,资金支出比例不得超过全市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
第四条 补助原则。一是分类分级。根据机构类型、服务覆盖范围、服务人数、专业性等给予分类分级补助;二是结果导向。实行“先运营后补助”模式,补助金额与服务质量、实际成效等挂钩;三是规范透明。公开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服务考核,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章 补助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补助对象。承担免费就业公共服务的服务机构管理方或运营方,主要包括:
(一)市、县(市、区)、开发区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已纳入当地财政全额拨款保障运行的单位除外);
(二)政府设立或备案同意的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就业服务站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的管理方或运营方(服务网点必须按全市统一标准规范配备,统一接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认可的其他就业服务平台)。
第六条 补助标准。对政府设立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政府自建网点”),按照服务机构类型及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分阶段给予分类分级补助,同时挂牌多种类型的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不能重复申请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组织实施的市、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参照以下补助标准并结合具体考核结果等确定。
政府自建网点服务补助标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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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 类型 |
界定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补助标准(单位:万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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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启动期) |
第二年-第四年 (巩固期) |
第五年起 (常态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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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含加挂就业服务站) |
1.面向当地县(市、区)、开发区提供中枢服务功能的; 2.位于重要交通枢纽(或商圈)、年就业服务1万人次以上的; 3.位于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易地搬迁安置区、区外劳务主要流向地)、常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 |
50~100 |
20~30 |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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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就业服务站(含加挂零工市场) |
1.面向当地乡镇(街道)提供中枢服务功能的; 2.位于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 |
20~30 |
12~15 |
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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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就业服务站(含加挂零工市场) |
1.面向一个或多个行政村(社区)提供服务功能的; 2.位于交通枢纽(商圈、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易地搬迁安置区)提供服务功能的。 |
15~20 |
6~8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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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就业服务站 |
1.面向行政村(社区)提供自助服务功能的; 2.位于交通枢纽(商圈、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易地搬迁安置区)提供自助服务功能的。 |
1~2 |
0.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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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地可结合本地考核周期和工作实际,按年、季度或月确定对应的 具体补助标准。 | ||||
对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援助建设、支持建设或联合建设,并经备案同意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社会共建网点”),可参照上述标准并结合具体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运营准入与管理
第七条 运营准入。对政府自建网点和社会共建网点的日常运营服务实行准入机制:
对政府自建网点,市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可选择市场化专业第三方机构运营,并约定服务时限。具体实施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围绕依法依规经营、行业经营资质、专业服务能力、市场口碑信誉等方面,通过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专业第三方机构运营本辖区的服务网点。
对社会共建网点,实行备案准入机制。市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可根据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建设需求,向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社会培训机构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开征集援助建设、支持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对其中符合建设规划需求、按照规范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完成建设、愿意统一接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或认可的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并经评估认为建设方具备相应服务运营能力的网点,给予备案并纳入全市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管理。
第八条 运营管理。服务网点运营管理实行日常动态巡查与定期考核评估,市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根据服务协议要求、服务考核标准(详见附件3)进行日常考核,并根据服务时限、服务成效、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在约定服务期结束前,可结合实际择优选择下一服务期的运营方。对服务期满考核A等次的,可根据实际直接选择确定为下一服务期的运营方;对服务期间考核为F等次(不合格)的,或者人社部门日常发现不符合服务协议要求或服务考核标准且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以及因运营单位过失发生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数据泄漏、违规处理数据、重大负面舆情、严重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要及时终止运营或取消备案资格,且运营方2年内不得承担我市基层服务网点运营,并取消对应的服务补助资格。
第四章 考核管理及结果运用
第九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服务劳动者、服务用人单位和基础运行服务等方面,具体考核标准(细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参照本《细则》的规范配备标准、服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和服务考核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条 考核方式。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市、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作为运营服务考核主体,对照当地确定的考核标准,以系统查阅和数据调取为主要方式,以查阅材料、实地查看、现场走访、问卷调查等为辅助方式,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当地具体考核实施方式并组织实施。
市级人社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业务指导和服务抽查、检查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市级日常服务抽查、业务检查、第三方评估情况,直接纳入当地运营服务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按半年或年度进行,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市、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确定并组织开展。市、县(市、区)、开发区也可根据运营服务实际情况,按月或季度为考核周期并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应用。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等次直接挂钩,并根据本地考核周期和服务协议约定支付。
考核得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定为A等次,按补助标准的100%支付资金;
考核得分达到85分(含)—90分(不含)的定为B等次,按补助标准的90%支付资金;
考核得分达到80分(含)—85分(不含)的定为C等次,按补助标准的80%支付资金;
考核得分达到75分(含)—80分(不含)的定为D等次,按补助标准的70%支付资金;
考核得分达到60分(含)—75分(不含)的定为E等次,按补助标准的50%支付资金;
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不含)的定为F等次(不合格),不支付资金。
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拨付。补助资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县(市、区)、开发区根据考核结果等次,在财政批复用款计划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委托运营方。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监管。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强化资金事中事后监管,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的,相关约定标准要参照本《细则》执行。《细则》实施前,市、县(市、区)、开发区已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服务未到期的,可根据原合同约定继续实施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结合本《细则》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宁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规范配备标准(参考版)
2.南宁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服务事项清单(参考版)
3.南宁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服务考核标准(参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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