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的储存、使用、解除账号等流程,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桂人社规〔2021〕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缴存主体
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项目或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单位。
二、缴存方式
缴存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以现金形式储存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替代现金储存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施工合同明确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三、缴存比例
(一)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房屋市政(单个项目)等工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60万元;交通运输(单个项目)等工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水利(单个项目)等工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县有三个以上在建工程的,自第三个在建工程起(含第三个),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9%存储,房屋市政(单个项目)等工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交通运输(单个项目)等工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400万元;水利(单个项目)等工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前款规定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可适时调整,调整范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资保证金存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或开工报告批复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完成开工备案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银行保函正本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五、使用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第十九条规定,缴存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我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缴存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我局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缴存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我局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缴存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缴存单位采用商业保险公司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商业保险公司接到我局指令后,在保证金额内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在48小时内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当出现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商业保险公司须在24小时内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
六、工资保证金的补缴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缴存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公司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缴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缴存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七、工资保证金的解除(退还)
缴存单位申请解除(退还)工资保证金时,携带以下材料到业务经办机构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退还):
(一)关于要求解除(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号的申请;
(二)单位无拖欠承诺书;
(三)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如有代理人须提供);
(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公示图片(打印件)。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缴存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我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解除(退还)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商业保险公司保函。
我局自缴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缴存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解除通知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公司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上述规定的,我局自缴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公司保函。
我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缴存单位,缴存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公司保函的书面申请。
我局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缴存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八、相关责任
(一)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符合条件的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按规定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不得强制要求工资保证金储存形式和各形式之间的比例。
(二)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办理地点
隆安县城厢镇城南路14号隆安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电话:0771-6527090
十、投诉(举报)电话
0771-6522040
附件:1.关于要求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号的申请
2.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

主办:隆安县人民政府 电话:0771-6522133举报邮件:laxsjj@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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